(2015)鼓执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永强与被执行人陈江林民间借贷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永强,陈江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鼓执字第473号申请执行人杨永强,男,1977年12月1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陈江林,男,1966年8月5日生,汉族。杨永强与陈江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5日作出(2014)鼓民初字第384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被告陈江林所欠原告杨永强债务人民币260000元,由被告自2014年8月起按月归还3500元,直至还清时止;二、如被告陈江林任何一期未归还到位,原告杨永强有权按照被告全部尚欠款项申请法院予以强制执行。本案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被告负担”。因被告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2449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其名下苏A×××××号车辆,本院已司法查封。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并于2015年5月1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工作单位上海铁路局南京给水公司发出了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扣留并提取其工资款,清偿本案债务。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鼓民初字第384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段福铸执行员 詹亚明执行员 吕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松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