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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瑞执民字第40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赵胜丰与蔡建光、蔡碎丰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温瑞执民字第4070-2号申请执行人赵胜丰。被执行人蔡建光。被执行人蔡碎丰。被执行人戴圣双。申请执行人赵胜丰与被执行人蔡建光、蔡碎丰、戴圣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温瑞商初字第831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4年10月30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蔡建光应偿还申请执行人40万元并支付利息(期内利息49950元,逾期利息自2014年1月1日起对本金40万元按月利率1.5%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被执行人蔡碎丰、戴圣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既没有履行义务亦没有向本院申报财产;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报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向农行、工行、建行、农村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于2014年12月1日向瑞安市住建局查询,被执行人戴圣双名下有一处坐落于瑞安市安阳街道清泰小区15幢2单元201室房产(产权证号:000595**),被执行人蔡建光、蔡碎丰名下无房产信息;于2014年12月2日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于2014年12月2日向温州市工商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投资信息。2014年12月15日,本院委托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至今无调查结果。被执行人戴圣双在瑞安市的房产,本院已于2014年12月5日予以查封,该房产已抵押于工商银行瑞安支行,对本案执行价值不大,暂缓处置。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存款查询回执、房地产权属查询表、执行裁定书于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委托调查函、谈话笔录等相关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目前各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温瑞执民字第407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薛林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虞新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