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陵执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李跃斌与魏荣凯刑事附带民事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跃斌,魏荣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陵执字第217号申请执行人李跃斌,男,1967年6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魏荣凯,男,1990年9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在执行李跃斌与魏荣凯刑事附带民事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魏荣凯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且无收入来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终结(2015)陵刑初字第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红旗审判员 窦林超审判员 康照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玉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