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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潍城商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支行与宋继武、山东亿和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支行,宋继武,山东亿和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潍城商初字第7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支行。委托代理人郇长杰,潍坊豪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继武。被告山东亿和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支行与被告宋继武、山东亿和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郇长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宋继武、山东亿和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4月22日,被告宋继武以自己购买的潍坊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东风东街以南金马路以东26号楼1-602室作为抵押与原告签订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宋继武从原告处借款420000元,期限自2014年4月22日至2034年4月21日。同时,被告山东亿和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发放贷款。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宋继武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截止到2014年11月27日,被告宋继武尚欠借款本金417069.2元,利息11542.4元。请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所欠借款本息,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并确认我方对抵押房产的优先受偿权。被告宋继武、山东亿和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未做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2日,被告宋继武以自己购买的潍坊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东风东街以南金马路以东26号楼1-602室作为抵押与原告签订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宋继武从原告处借款420000元,期限自2014年4月22日至2034年4月21日。同时,被告山东亿和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发放贷款。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宋继武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截止到2014年11月27日,被告宋继武尚欠借款本金417069.2元,利息11542.4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一份、借款凭证一份、欠息证明一份、工商银行借据凭证一份、房屋他项权证(复印件)一份、抵押声明一份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为凭。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宋继武、山东亿和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担保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宋继武未按约定及时偿还贷款本息,被告山东亿和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未按约定承担保证责任,致成纠纷,应负全部责任。原告所诉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宋继武偿还所欠原告借款本金417069.2元,利息11542.4元。(2014年11月28日至本判决所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的利息仍按原合同约定计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原告对本案抵押房产在本案所涉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山东亿和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山东亿和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宋继武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56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合计10076元,由被告宋继武负担,被告山东亿和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潘振刚审 判 员  徐 冰人民陪审员  王丽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丁文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