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05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王玉珍等诉亢雅惠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亢廷兰,王玉珍,亢雅惠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5064号原告:亢廷兰,男,1932年5月25日出生。原告:王玉珍,女,1933年8月25日出生。以上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亢雅立,男,1957年7月27日出生,无业。被告:亢雅惠,女,1965年8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腾。本院受理原告亢廷兰、王玉珍诉被告亢雅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后,被告亢雅惠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二原告的住所地为本市朝阳区×××号院×××号楼×××门×××层×××号,且二原告年事已高,为方便诉讼,故本案应由二原告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申请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为返还原物纠纷,系基于不动产的物权保护提起的诉讼,标的物位于本市东城区×××号×××、×××号房屋,在本院辖区范围内,故本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亢雅惠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亢雅惠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未上诉者,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70元。代理审判员 范欠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袁 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