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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越法民三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汕头市潮阳第一建安总公司与广州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汕头市潮阳第一建安总公司,广州市妇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三初字第7号原告:汕头市潮阳第一建安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法定代表人:陈沐春,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荣重,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夏慧敏。本院在审理原告汕头市潮阳第一建安总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汕头市潮阳第一建安总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1998元,减半收取为999元,由原告汕头市潮阳第一建安总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蔡永辉人民陪审员  林转好人民陪审员  谢炜权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嘉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