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蓬法执字第3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吴秋凤、吴水兰与江门中奥网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秋凤,吴水兰,江门中奥网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蓬法执字第322-2号申请执行人:吴秋凤,女,198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申请执行人:吴水兰,女,198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平市江口镇。被执行人:江门中奥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法定代表人:肖永乐。申请执行人吴秋凤、吴水兰申请执行江门中奥网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江门市蓬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蓬江劳人仲字(2014)2031-2033号仲裁调解书32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文中审 判 员 李嘉林代理审判员 谭广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梁相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