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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蓬法执字第3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吴秋凤、吴水兰与江门中奥网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秋凤,吴水兰,江门中奥网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蓬法执字第322-2号申请执行人:吴秋凤,女,198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申请执行人:吴水兰,女,198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平市江口镇。被执行人:江门中奥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法定代表人:肖永乐。申请执行人吴秋凤、吴水兰申请执行江门中奥网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江门市蓬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蓬江劳人仲字(2014)2031-2033号仲裁调解书32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文中审 判 员  李嘉林代理审判员  谭广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梁相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