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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执字第1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张传荣与青岛百谷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传荣,青岛百谷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1281号申请执行人张传荣。被执行人青岛百谷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城区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学君,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张传荣与被执行人青岛百谷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3320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33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 涛代理审判员 王 刚代理审判员 刘同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田国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