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东执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与张彪、聂梅借款合同纠纷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张彪,聂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内东执字第29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住址内江市东兴区西林大道145号。负责人陈诗国,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张彪,男,198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聂梅,女,198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内江市甜城公证处(2015)川内甜证字第7247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5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末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彪、聂梅的银行存款4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收益。执行员 姚俊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