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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民初字第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农佳涵、张家军与张家军、史金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民初字第901号原告农佳涵。法定代理人农卫明。委托代理人蒋健,浙江福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家军,男,198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省阳朔县金宝乡石板冲村***号。被告史金亚,女,198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余江县锦江镇联盟村郑家组***号。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农佳涵诉被告张家军、史金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农佳涵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农佳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蒋华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龚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