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灞民初字第03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原告寇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寇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灞民初字��03112号原告寇某某,女。委托代理人高某某,陕西检学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某某,男。原告寇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韩磊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朱建海、人民陪审员彭海英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寇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某某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寇某某诉称,其与被告婚姻基础较差,婚后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双方未建立起夫妻感情。2012年11月17日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经多方寻找未果。现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胡某某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9年3月14日登记结婚,同年11月5日生育一子,取名胡某甲。2012年11月17日被告胡某某离���出走,至今未归,经原告寇某某多方寻找没有结果。原告寇某某于2014年12月26日以诉称所述理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胡某某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结婚证及本院庭审笔录等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对待婚姻家庭应持负责任之态度。自2012年11月,被告胡某某外出至今未归的做法,是对家庭不负责任的表现,同时也是导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的原因所在。现被告下落不明已逾二年,依法应认定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寇某某要求与被告胡某某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孩子胡江斌业已成年,随谁生活本案不予涉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寇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二、财产现在谁处归谁所有。三、个人经手债权、债务归个人所有或由个人负责偿还。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自行承担。公告费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自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 磊审 判 员  朱建海人民陪审员  彭海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宝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