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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清民初字第00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李志宝与王金友、成乃青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宝,王金友,成乃青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清民初字第00374号原告李志宝,男,196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清徐县王答乡大寨村农民。被告王金友,男,现年60岁,汉族,清徐县西谷乡西谷村农民。被告成乃青,女,现年58岁,汉族,清徐县西谷乡西谷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宝与被告王金友、成乃青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志宝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志宝负担。审判员  荣桂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梁瑞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