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清民初字第00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李志宝与王金友、成乃青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宝,王金友,成乃青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清民初字第00374号原告李志宝,男,196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清徐县王答乡大寨村农民。被告王金友,男,现年60岁,汉族,清徐县西谷乡西谷村农民。被告成乃青,女,现年58岁,汉族,清徐县西谷乡西谷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宝与被告王金友、成乃青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志宝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志宝负担。审判员 荣桂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梁瑞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