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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12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温海红与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海红,王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1221-1号原告:温海红(又名温海洪),男,1975年2月20日生,汉族,住阜南县。被告:王峰,男,1975年12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阜南县。现居住阜南县。原告温海红与被告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严兆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被告王峰送达诉讼文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严兆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文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