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资执字第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袁国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忠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国安,李忠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资执字第593号申请人袁国安,男,1967年5月3日出生,资兴市人,住资兴市三都镇总厂区6村解放路门面65号。被执行人李忠南,男,1958年8月8日出生,资兴市人,住资兴市三都镇源塘村欧卜井组。袁国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忠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资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资民二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09月0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作出的(2015)资民二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总额2.3056万元,经本院多次执行未果,剩余债权为2.3056万元。被执行人李忠南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资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资民二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阿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