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灵执字第1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窦增宝与宁夏佳乐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灵执字第1079号申请执行人窦增宝,男,194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执行人宁夏佳乐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法定代表人胡永青,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窦增宝申请执行宁夏佳乐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2)灵民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灵民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史自建代理审判员 柏晓斌代理审判员 魏松耀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伏彦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