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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龙执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吴志新与刘立国生命权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志新,刘立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龙执字第00061号申请执行人吴志新,男,1977年3月12日出生,蒙古族,无业,住朝阳县。被执行人刘立国,男,1979年8月9日出生,住朝阳市龙城区。申请执行人吴志新与被执行人刘立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2014)朝龙民一初字第000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确认刘立国赔偿吴志新各项经济损失3,331.18元,案件受理费634元、公告费600元、邮寄费20元由被告负担。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房产、车辆及其他财产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经本院通知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鉴于本案执行程序已无法进行的实际情况,本案终结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朝龙执字第0006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中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许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