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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濠法民一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汕濠法民一初字第63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被告陈某甲,男,汉族。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奕纯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甲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8月经人介绍认识,于2011年1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分别于2011年4月7日和2012年12月24日生育女儿陈某乙和陈某丙。由于婚前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发现被告经常参与赌博,钓鱼等活动,不务正业。经原告多次苦心规劝,仍劣性不改。被告婚后的所作所为,对家庭及亲人极端不负责任,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加之双方性格不合,夫妻长期分居。现因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请求法院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大女儿陈某乙(2011年4月7日出生)归被告抚养,婚生小女儿陈某丙(2012年12月24日出生)归原告抚养,抚养费自行承担;3.离婚后或一方再婚仍然有探视小孩的权利。原告杨某某对其陈述的事实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一份,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结婚事实;3.居委会证明一份,证明孩子出生的情况;4.常住人口登记卡三份,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及两个孩子的身份情况。被告陈某甲没有作出书面答辩,亦未参加庭审。庭后到庭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其偶尔有去钓鱼,但没有参加赌博,其与原告感情尚未破裂,为了孩子有完整的家庭,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被告陈某甲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被告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结婚证及出生医学证明。经开庭审查,本院对原、被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8月认识谈婚,并于2011年1月6日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1年4月7日生育婚生大女儿陈某乙,2012年12月24日生育婚生小女儿陈某丙。婚后初期原、被告感情尚可,在共同生活中并没有发生大的矛盾。自原告杨某某生育了第二个女儿后,原、被告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吵闹、责怨致产生纠纷。原告杨某某遂于2014年6月带着小女儿陈某丙返回娘家居住至今。2015年3月30日,原告杨某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本院认为,本案为离婚纠纷。原、被告自愿结婚,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婚姻关系合法。双方婚后孕育了女儿陈某乙和陈某丙,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期间虽然曾发生吵闹、责怨,致夫妻感情产生裂痕,但双方的矛盾尚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被告陈某甲也表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坚决不同意与原告杨某某离婚。且原告杨某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这些都表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婚姻法规定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及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故原告杨某某要求离婚等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予以驳回。必须指出,本案虽无证据证实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原告杨某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说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出现裂痕,而实现夫妻真正和好需要双方共同努力。在今后的生活中原、被告应当本着对婚姻家庭负责的态度,互相信任,互相谅解,共同处理好婚姻家庭生活中必然产生的种种矛盾,珍惜夫妻感情,争取改善夫妻关系,共同营造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被告陈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奕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司琪附据以判决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