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一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王桂斌与胡三岗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斌,胡三岗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115号原告王桂斌,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胡三岗,男,汉族,农民,住兰州市西固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桂斌诉被告胡三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桂斌撤回对被告胡三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韩晓蕾代理审判员 宋晓锐人民陪审员 曾立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温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