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鹤民三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原告魏华炳与被告倪达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华炳,倪达忠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鹤民三初字第32号原告魏华炳,男,1969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中路246号,公民身份号码:432622196905022475。被告倪达忠。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华炳诉被告倪达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华炳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魏华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3元,依法减半收取66.5元,由原告魏华炳承担。审 判 长 陈成军人民陪审员 倪 勇人民陪审员 丁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龚小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