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县民初字第7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长沙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叶金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叶金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县民初字第784号原告长沙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星沙镇星沙国际物流园B10-5栋。负责人雍佩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南瑞芳,女,1992年1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倪津,男,1989年7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叶金玉,女,197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叶金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以与被告达成庭外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沙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长沙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员杨重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小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