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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季敬斌等诉搜候(上海)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季敬斌,黄巧娟,搜候(上海)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1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季敬斌。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黄巧娟。上列两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解兆明,江苏雅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搜候(上海)投资有限公司。上诉人季敬斌、黄巧娟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4)长民三(民)初字第30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4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季敬斌、黄巧娟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季敬斌、黄巧娟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季敬斌、黄巧娟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500元,由上诉人季敬斌、黄巧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毛 焱代理审判员 孙 飞代理审判员 陈蓓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倪 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