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民初字第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吉水支行诉周必虎、宋小虎、兰元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水县支行,周必虎,宋小虎,兰元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初字第48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水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吉水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吴剑如,行长。委托代理人郭小云,原告员工。被告周必虎,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被告宋小虎,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被告兰元金,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原告农行吉水县支行诉被告周必虎、宋小虎、兰元金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农行吉水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农行吉水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易宗禄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玉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