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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榆执字第01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孙立荣等申请于长林附带民事赔偿普通执行中止或终结执行裁判文书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立荣,许兆君,刘小龙,王达来,于长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执字第01064号申请执行人孙立荣,女性,196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榆树市五棵树镇临江村*组,证件号码220121196908130645。申请执行人许兆君,女性,198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榆树市大岭镇顾陈村**组,证件号码220182198310075524。申请执行人刘小龙,男性,198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榆树市五棵树镇临江村*组,证件号码220182198803270678。申请执行人王达来,女性,198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榆树市五棵树镇昌盛街三委*组,证件号码220182198704136465。被执行人于长林,地址榆树市五棵树镇铁北村3组��孙立荣、许兆君、刘小龙、王达来申请执行[于长林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榆树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日作出的2013榆刑初字第40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孙立荣、许兆君、刘小龙、王达来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正在服刑期间,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榆树市人民法院(或本院)的2013榆刑初字第401号[仲裁裁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景林代理审判员 :刘元甲代理审判员 :刘海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殷 大 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