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铁立刑监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洪江行贿罪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4)铁立刑监字第00034号王洪江:你为王洪江犯行贿罪一案,对开原市人民���院(2008)开刑初字第275号刑事判决及本院(2009)铁刑二终字第26号刑事裁定不服,以原判认定申诉人对李金涛行贿证据不足;申诉人支付180万拍卖款,法律文书未认定赃款予以没收,检察机关不应直接收缴;申诉人对时振海、李志良行贿行为已过追溯时效;认定申诉人非法获利200万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申诉人行为不构成行贿罪,应依法改判申诉人无罪为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对该案进行了审查,原判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申诉人提出不构成行贿罪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其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审判决、裁定应予以维持。依法驳回申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