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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渭民初字第00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杨某与王某某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王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0423号原告杨某(曾用名:杨某),男,1991年12月6日出生,现服刑。委托代理人柴某某,女,198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灞桥区红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男,198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现服刑。原告杨某与被告王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三项中判王某,杨某因共同故意伤害罪连带赔偿苏某某等四人经济损失等共计394732.4元。王某方已经履行了4万元,杨某履行了26万元,现尚未履行部分为94732.4元。现请求向王某行使追偿权,故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符合起诉条件,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原告杨某、被告王某对外承担的连带清偿责任尚未全面清结,原告即请求对被告王某行使追偿权,尚不符合起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32元,退还原告杨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屈红莉审 判 员  贠承一人民陪审员  张利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楠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