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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新民保字第5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成都东恒誉商贸有限公司与彭捷担保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保字第569-1号原告成都东恒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文家场乡红碾村三组。法定代表人王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雷浩,男,汉族,1981年10月7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彭捷,女,汉族,1986年2月18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的(2015)高新民保字第569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原告成都东恒誉商贸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解除对被告彭捷的财产保全措施。本院准许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彭捷所有的路虎揽胜牌汽车(车牌号:)的查封;二、解除对担保人尹剑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武侯区**号的车位(业务件号:)的查封。代理审判员  吴广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严 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