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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应民初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赵XX诉岳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XX,岳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应民初字第359��原告赵XX,女,汉族,应县大临河乡兴旺坡村。被告岳XX,男,汉族,应县南泉乡东贾庄村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XX诉被告岳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XX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双方已和好的事实,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子凤负担。审判员  张永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晓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