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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湾法民一初字第6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惠州大亚湾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惠州大亚湾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湾法民一初字第634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住江西省南康市。委托代理人:皮某某,广东指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饶某某,广东指针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惠州大亚湾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西区。法定代表人:马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惠州大亚湾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薛银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于 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