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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商初字第00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腾龙艺术文化有限公司与连云港新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市腾龙艺术文化有限公司,连云港新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东商初字第00277号原告连云港市腾龙艺术文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晓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晓冬、朱晓旭,江苏云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连云港新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庚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钱涛,江苏连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连云港市腾龙艺术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新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4月3日受理后,本案依法由审判员肖汉江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连云港市腾龙艺术文化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晓冬、朱晓旭,被告连云港新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钱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连云港市腾龙艺术文化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8月22日,原、被告签订户外广告使用合同,双方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办理在连云港市323省道收费站西侧发布双面高炮广告,期限为2013年9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广告的发布费用为145000元,同时约定了广告画面的更换金额为每面1950元,在合同期间,原告应被告要求提供画面的设计和更换共产生费用31200元,合同中约定了被告的付款方式和金额,2013年9月15日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了72500元,2014年8月31日应支付14500元,同时应在合同到期时支付设计费和更换画面的费用31200元,但是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第一期款项72500元,剩余的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广告费用、维护费用103700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5046.1元(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年利率6%分别计算,其中本金58000元自2014年4月1日起至2015年4月3日止,本金14500元自2014年9月1日起至2015年4月3日止,本金19500元自2014年9月1日起至2015年4月3日止),共计108746.1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连云港新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要求给付广告费用、维护费用103700元,以及与逾期款利息5046.1元,共计108746.1元缺少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被告尚欠原告92000元,对于原告的不合理诉求应当予以驳回。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2日,原、被告签订《高炮广告牌(双面)》发布合同书》。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在连云港市323省道收费站西侧发布双面高炮广告,合同期限为2013年9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广告的发布费用为145000元,费用分三期给付,2013年9月15日付72500元,2014年3月31日付58000元,2014年8月30日付14500元。合同画面更换费用约定,原告根据被告设计方案免费提供三次画面,以后再更换画面每次收费1950元(单面)。合同生效后,原告更换广告画面8次,其中5次更换广告画面费用合计19500元(双面)。被告只支付了第一期费用72500元,因被告未支余款引起纠纷。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高炮广告牌(双面)》发布合同书》、更换画面清单及照片、聊天记录照片一组,以及原、被告陈述等证据证实,经审查证据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广告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原告的广告费及维护费画面更换等费用,其应当承担违约民事责任。对于原告主张的欠款利息,其主张不违反法律规定,但是原告主张的利息数额有误,利息应为4670元。综上,对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连云港新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连云港市腾龙艺术文化有限公司人民币92000元及利息4670元,合计96670元。二、驳回原告连云港市腾龙艺术文化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75元,减半收取1237.5元,由被告连云港新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待被告支付上述欠款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75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连云港市苍梧支行,账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人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肖汉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鲍艳丽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