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海民初字第1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陈飞与高亚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飞,高亚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海民初字第1220号原告陈飞。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曹正祥、张良辉,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寺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亚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飞与被告高亚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飞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公告费,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辛幸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 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