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蒸执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建春与被执行人王桂园离婚纠纷采取划拨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春,王桂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衡蒸执字第85号申请执行人刘建春被执行人王桂园申请执行人刘建春与被执行人王桂园离婚纠纷执行一案,(2014)鄂公安民初字第57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桂园未履行,为防止被执行人王桂园隐匿、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桂园的银行存款54773.13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石丹审判员 凌云审判员 朱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付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