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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牟民初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原告徐兴尧诉沈开虎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牟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牟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兴尧,沈开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牟民初字第223号原告徐兴尧,男,1975年5月2日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农民。被告沈开虎,男,1988年1月8日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农民。(未到庭)原告徐兴尧诉被告沈开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涂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兴尧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沈开虎经本院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兴尧诉称:2013年,原告介绍被告到武定县插甸乡干挡墙支砌工程,并借给被告启动资金15000元。后来被告声称工程亏损,原告承诺借给被告的钱仅需被告偿还8000元。经原告再三催要,被告还给原告1000元,并于2014年1月7日出具欠条一张。之后就长期拖欠此款。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现原告依法提出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由被告支付原告欠款7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沈开虎经本院合法传唤均未到庭应诉,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原告徐兴尧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的身份证,用于证实原告的身份情况;2、被告所写的欠条,用于证实被告所欠7000元的事实;被告沈开虎未到庭质证,也没有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徐兴尧与被告沈开虎系朋友关系。2013年,原告介绍被告到武定做工程,并借给被告15000元。之后原告承诺借给被告的钱仅需被告偿还8000元。2014年1月7日,被告还给原告1000元,并写下欠条,内容为:“今沈开虎欠徐兴尧工程款7000元,此据”。该欠款至今未还,现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为原告出具欠条,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沈开虎偿还原告徐兴尧借款7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本院。诉讼费25元,由被告沈开虎承担,限与上述款项同期交付本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涂 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丽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