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19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姬陆军与彭克法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陆军,彭克法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985号原告姬陆军,男,197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被告彭克法,男,39岁,汉族,住永城市。原告姬陆军诉被告彭克法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姬陆军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姬陆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姬陆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姬陆军负担。审 判 长 王 敏审 判 员 彭敬山人民陪审员 陈 翠二〇一五年五月一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