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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执字第00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李立松与柏黎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立松,柏黎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字第00343号申请执行人李立松,农民。被执行人柏黎黎,农民。申请执行人李立松与被执行人柏黎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柏黎黎下落不明,对其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及其他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滨蔡民初字第015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明广审 判 员  孙永光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