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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安刑初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陈某、李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李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湖安刑初字第342号公诉机关安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无业。2008年4月8日因寻衅滋事被安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未满十六周岁,不执行);2013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安吉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无业。2014年10月23日因诈骗被安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2014年11月4日因盗窃被安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安吉县看守所。安吉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5)3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李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若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12月28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李某经事先预谋,结伙窜至安吉县递铺镇安健体育场内,由被告人李某望风,被告人陈某采用顺手牵羊的手段,窃取罗某放在篮球场看台上的苹果牌5S手机一部,后将手机销赃于一废旧物资回收商行,得赃款800元均被挥霍。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3080元。2.2015年1月4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李某结伙窜至安吉县递铺镇安健体育场内,由被告人李某望风,被告人陈某采用顺手牵羊的手段,窃取任某放在篮球场看台上的苹果牌6手机一部,后将手机典当于一调剂行,得赃款700元均被挥霍。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3600元。3.2015年1月5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李某结伙窜至安吉县递铺镇安健体育场内,由被告人陈某望风,被告人李某采用顺手牵羊的手段,窃取顾某放在篮球架下的一只腰包,内有三星牌手机一部,钥匙两串,以及人民币十元。后将手机销赃于一手机店,得赃款350元均被挥霍。4.2015年1月7日傍晚,被告人陈某、李某结伙窜至安吉县递铺镇安健体育场内,由被告人李某望风,被告人陈某采用顺手牵羊的手段,窃取卢某放在篮球场旁的苹果牌4S手机一部,后将手机典当于一调剂行,得赃款550元。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700元。综上,被告人陈某、李某结伙盗窃作案四起,窃得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7740元。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李某的亲属代退赃款计人民币2750元,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罗某、任某、顾某、卢某的陈述,证人郑某、董某、周某、刘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被辨认人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安吉县价格认证中心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领条,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均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被告人李某曾因违反治安管理受到行政处罚,现二被告人又犯罪,酌情从重处罚。鉴于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法庭上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惩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8起至2015年7月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8起至2015年6月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邱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应亚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