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桂市刑执字第9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刁乾坤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刁乾坤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刑执字第938号罪犯刁乾坤,陕西省咸阳市人,原住陕西省咸阳市源城区。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广西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17日作出(2005)柳市刑一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刁乾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原审被告人刁乾坤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27日以(2005)桂刑终字第1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8月24日交付执行。2008年2月29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0年5月、2012年9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二次,共计三年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6月28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于2015年4月17日提出减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以罪犯刁乾坤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刁乾坤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度获优秀学员;2013年度获监狱表扬。自2012年5月至2014年1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30.62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刁乾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刁乾坤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执行至2020年9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曙光审 判 员 谢国泉代理审判员 谢 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文胜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