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调确字第21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苏志英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调确字第21387号申请人苏志英,女,1957年12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申请人苏涛,男,1962年2月4日出生,现在北京安康医院住院,公民身份号码×××。法定代理人苏航(苏涛之女),女,1993年4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苏志英、苏涛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依法指定审判员雷恩强对调解协议进行了审查。申请人苏志英、苏涛因继承纠纷,在朝阳区三里屯街道幸福二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于2015年3月30日达成京朝三幸二调字(2015)第001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1、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东直门外大街30楼805室的房屋由苏志英继承该房产的50%的份额,苏涛继承该房产的50%的份额。2、苏涛是精神残疾人,苏志英帮助苏航照顾好苏涛。履行方式、时限:即时履行。现申请人共同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上述协议的效力进行司法确认。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人民调解协议书》是苏志英、苏涛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明确,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苏志英、苏涛于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在朝阳区三里屯街道幸福二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京朝三幸二调字(2015)第001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雷恩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宋晓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