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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林民新二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郭珂与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槐树池信用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珂,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槐树池信用社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林民新二字第81号原告郭珂,男,汉族,1982年9月8日生,住河南省林州市。法定代理人郭玉廷,男,汉族,1960年7月15日生,住河南省林州市,系郭珂之父。法定代理人刘明竹,女,汉族,1957年9月15日生,住河南省林州市,系郭珂之母。被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槐树池信用社,地址林州市槐树池。法定代表人石卫平,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张旭,河南红旗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志军,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槐树池信用社职工。原告郭珂诉被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槐树池信用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方太增代理审判员  李 会人民陪审员  罗 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晓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