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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中行终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陈伟与康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伟,康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平县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沈中行终字第20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伟,男,1966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康平县北四家子乡。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康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住所地康平县康平镇。法定代表人:鲁崇毅,男,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晶涛,男,系辽宁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平县支行,住所地康平县康平镇。负责人:吴洋,男,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丰,男,系康平县支行工作人员。上诉人陈伟诉被上诉人康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康平县人民法院(2014)康行初字第1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及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及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原审判决不再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卢政峰代理审判员  赵春玲代理审判员  刘雨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