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01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徐积峰与大连建工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大连保税区工程建设管理中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积峰,大连建工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大连保税区工程建设管理中心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01216号原告:徐积峰。委托代理人:鞠晓惠,大连市金州新区大孤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鞠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大连建工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友好街13号。法定代表人:李强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关恩伟,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保税区工程建设管理中心,住所地:大连市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汉国,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吕晓磊,辽宁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乔双鹏,辽宁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积峰诉被告大连建工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大连保税区工程建设管理中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积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徐积峰负担。审判员 邹 凤 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潘正强(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