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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陇民申字第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豆某某离婚纠纷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某某,豆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陇民申字第06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某某,女,1984年9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康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豆某某,男,1975年1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康县。申请再审人王某某与被申请人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5日作出(2014)陇民一终字第19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生效后,王某某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己审查终结。王某某申请再审称,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应判决双方离婚,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判处不当,请求对本案再审。被申请人豆某某未提交书面意见。本院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人王某某与被申请人豆某某系自由恋爱,二人于2004年2月举办婚礼,2006年3月双方自愿补办了结婚证,2011年2月申请人外出打工,双方在一起共同生活有七年时间,且育有一子,婚姻基础稳固,共同生活期间夫妻感情良好。由于2011年2月至2013年5月申请人外出打工,双方沟通交流少,夫妻感情产生了隔阂,为维护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不易将一方外出打工认定为夫妻感情不和而分居。虽夫妻双方有矛盾,但夫妻感情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能互相包容,正确处理家庭矛盾,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为给孩子创造一个完整的家庭,应给双方一个和好的机会。王某某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某某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宋振飞审判员  陈 述审判员  尤 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张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