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2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XX刚诉熊明琴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熊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2107号原告陈某某,贵州省遵义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县。被告熊某某,贵州省遵义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5月12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胡昌茂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龙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