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黔纳民初字第6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08
案件名称
原告黎某江等与被告陈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 民事判决书
法院
纳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纳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某江,黎某尧,女,黎某豪,黎某晴,黎某宇,黎某蝶,罗某,陈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2年3月)》: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06年)》: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