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诉保字第00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储昭贵与安徽展驰机械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储昭贵,安徽展驰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诉保字第00108号原告:储昭贵,男,汉族,住岳西县。被告:安徽展驰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从胜。本院在审理原告储昭贵与被告安徽展驰机械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储昭贵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安徽展驰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帐户存款400000元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储昭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安徽展驰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帐户存款至4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和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