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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一初字第009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刘彪诉尤子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彪,尤子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一初字第00936号原告:刘彪,男,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委托代理人:陈保华,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守纯,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尤子龙,男,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委托代理人:常少阳,安徽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彪诉被告尤子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彪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江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