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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执字第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闻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闻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79-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1976年1月18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被执行人闻某某,男,1976年8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海民初字第7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某某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闻某某给付财产补偿款280000元,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41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海拉尔区奋斗镇友联村村委会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从被执行人闻某某的房屋拆迁款中提取284250元付给申请执行人,执行费41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现正在执行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77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书晓审判员  巴 图审判员  王春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丁跃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