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中法民申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张海全与黑龙江省兰西县远大乡新发村民委员会、邵玉峰等土地承包合同民事再审申请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海全,黑龙江省兰西县远大乡新发村民委员会,邵玉峰,张洪财,王杰,鞠洪岩,付同顺,王志,鞠贵友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中法民申字第1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海全,现住兰西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黑龙江省兰西县远大乡新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海龙,职务村委会主任。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邵玉峰,现住兰西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洪财,现住兰西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杰,现住兰西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鞠洪岩,现住兰西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付同顺,现住兰西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志,现住兰西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鞠贵友,现住兰西县。再审申请人张海全因与黑龙江省兰西县远大乡新发村民委员会、张海龙,邵玉峰、张洪财、王杰、鞠洪岩、付同顺、王志、鞠贵友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绥中法民一民终字第2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海全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的土地使用证是伪造的,申请人对争议的土地具有经营权。请求法院依法对一、二审案件进行改判,将争议的土地返还给申请人耕种。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兰西县远大乡新发村民委员会答辩认为一、二审法院判决公正合法,应驳回申请人的再审请求。被申请人张洪财、邵玉峰与村委会答辩意见一致。被申请人张海龙、王杰、鞠洪岩、付同顺、王志、鞠贵友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海全再审认为被申请人的土地使用证是伪造的,并主张申请人对争议的土地具有经营权。但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所以申请人张海全的再审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本案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海全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 辉审 判 员 王 鹤代理审判员 张银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郭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