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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民终字第06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刘荣华与翟瑞林、翟玉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荣华,翟瑞林,翟玉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民终字第06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荣华。委托代理人王俊,江苏忠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翟瑞林。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翟玉平。上诉人刘荣华因与被上诉人翟瑞林、翟玉平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2014)扬江邵民初字第04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15年2月11日,原审人民法院作出《上诉案件受理费催交通知书》,限上诉人刘荣华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纳,将依法报送本院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期限届满后,上诉人刘荣华仍未缴纳上诉费用。2015年5月10日,刘荣华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并请求免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冰代理审判员  韩凯代理审判员  柏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任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求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求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