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邓法民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罗京京与孔令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京京,孔令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邓法民初字第106号原告:罗京京,女,生于1992年7月28日,汉族,住邓州市龙堰乡北店村范营63号。被告:孔令聚,男,生于1975年9月7日,汉族,住邓州市文渠乡孔楼村小龙庙。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京京与被告孔令聚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罗京京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京京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京京撤回对被告孔令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罗京京承担。审 判 长 胡 岳审 判 员 钱永臣人民陪审员 陈 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袁秀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