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黎某某与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某某,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254号原告:黎某某,女。被告:林某某,男。原告黎某某诉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当事人诉辩意见原告黎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94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并在1995年9月13日与被告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生活一般,生育一儿(林某甲,2008年始随母亲生活。儿子的生活费,就读中学,中专的费用均由原告一人承担,儿子今年刚刚就业);一女(林某乙,2013年始随原告生活,至今女儿的抚养费也由原告一人承担,女儿现就读于惠州市城区建筑技校)。由于婚前原、被告接触较少,原告与被告草率地同居,导致奉子成婚。婚后发现被告经常参与赌六合彩、打麻将等违法活动。经原告多次苦心规劝,被告仍劣性不改。2011年1月,被告与朋友合伙承包工程,花去了双方的共同财产人民币六万多元。经粗略计算本工程可盈利几十万,被告因此得意忘形,私下挪用工程款用于赌博,结果输个清光。合伙人发现其私挪工程款后,取消了被告管理财务的职责。于是被告以工程周转不灵为由四处借钱,继续夜不归宿地进行赌博,一旦输钱就拿妻儿出气。2012年起,被告对家庭、妻儿不闻不问(儿女上学、生活所需的费用一分不给,儿女感冒发烧也不闻不问等——儿女可作证。);2013年下半年至今其索性不与家中妻儿联系,以至夫妻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裁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子女林某乙由原告黎某某扶养。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林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意见。查明的案件事实经审理查明,原告黎某某与被告林某某在1994年10月经朋友介绍相识。庭审时,原告陈述:其与被告婚前接触较少,双方婚前同居导致奉子成婚;婚后双方感情一般,2013年9月中旬,被告一直未回家,被告从未尽到做丈夫及父亲责任,对孩子不闻不问,导致夫妻关系破裂,遂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裁决理由和结果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案件。原、被告结婚多年且共同抚育了两个小孩,双方之间已经建立了夫妻感情和家庭亲情。根据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前及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和夫妻关系现状等情况综合分析,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希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不准许原告黎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离婚。二、驳回原告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 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文娟第1页,共4页 关注公众号“”